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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就《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並將於2018年3月1日施行。該條例的頒佈,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註。近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就《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重點內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貫徹實施和加強電梯安全監管等問題,回答瞭記者的提問。
電梯關乎公眾安全,加強監管需要地方立法進行細化和補充
問:《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是我省各地市第一部電梯安全管理的條例,由此,我市台中家電批發也成為全國副省級城市中為數不多的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立法的城市,請介紹一下《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出臺的意義和必要性。
答: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數量迅猛增加,每天乘坐電梯的人數約400萬人次,電梯成為運載人數最多的公用立體交通工具之一,電梯安全也日益成為重要的民生問題。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共有在用電梯3.7萬臺。其中,居民住宅電梯兩萬臺,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電梯4000臺,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達1000臺,而且全市電梯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長,社會關註度很高。
雖然我市電梯運行總體態勢平穩,但隨著電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長以及大批電梯進入老舊期,電梯安全管理面臨較大壓力。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都是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關於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針對電梯管理的具體措施還需要地方立法進行細化和補充。
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市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上位法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一部規范電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以進一步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在電梯設置安裝、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細致和具有操作性的規定,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條例》明晰電梯安全主體,建立電梯監管體制和應急救援體系
問:我市出臺的《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
答:《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家電行|台中家電行推薦》共分八章六十條,此條例可謂亮點紛呈。
一是明晰瞭電梯使用單位。以往,電梯在實際使用中經常面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導致電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給電梯安全管理帶來難度。尤其是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電梯,矛盾更突出。《條例》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條例》第十四條還細化瞭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分四種情況對電梯使用單位予以瞭界定。如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委托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按照約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單位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是厘清瞭相關主體責任。目前,有關規定對電梯安全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極易造成責任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條例》厘清瞭電梯使用安全相關五大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如規定瞭建設單位設置電梯時,其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符合國傢、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制造單位應當為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要嚴格執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並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三是建立瞭電梯使用安全監管體制。電梯使用安全監管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多個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形成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條例》一是明確瞭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綜合管理工作,細化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組織和協調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資金籌措方案;二是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四是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五是明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並合理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四是構建瞭應急救援體系。《條例》對應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後均進行明確,構建瞭以電梯使用單位為主體、以維護保養單位為主力、以消防為補充的“三級”故障應急救援體系。電梯發生故障後,使用單位為第一救援責任人,並應當在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趕赴現場,及時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維保單位為救援的實施責任人,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後,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由使用管理單位和業委會及時組織落實
問:此《條例》怎台中電器行麼解決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問題?
答:電梯作為長期、頻繁使用的公用設備,必要的更新改造尤為重要。但實踐中由於資金籌集困難,導致老舊電梯,尤其是住宅老舊電梯的更新改造成為重大難點問題。其矛盾主要體現在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需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這在實踐中執行很困難。
為破解這一法律難題,經細致研究和借鑒外地城市經驗,在不同上位法抵觸的前提下,《條例》中規定瞭“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對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問:《條例》對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是怎樣規定的?
答:目前,在我們日常監察中發現有個別的電梯維保單位業務不自己做,而是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但上位法都沒有對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進行明確的規定,為此在《條例》中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其他單位,否則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物業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問:《條例》如何解決物業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問題?
答:目前,一些物業企業為瞭強制業主交納物業費,將電梯費與物業費合並收取,並且以業主未交納物業費為由,利用梯控系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嚴重侵害業主權利。為此,《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並在法律責任中設定瞭相應處罰。
同時,電梯加裝IC卡系統,按國傢質檢總局發佈的《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中劃分為電梯的改造范疇,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電梯的改造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辦理施工告知,改造單位申報監督檢驗,監檢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否則,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為電梯投保
問:在電梯責任保險方面,《條例》有怎樣的規定?
答:《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國傢鼓勵投保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當前對電梯投保安全責任保險已得到瞭社會的廣泛認同,一旦發生電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承保公司的及時理賠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撫傷亡者親屬的情緒,有效化解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減輕政府的壓力和負擔。但是相關上位法沒有強制投保的規定,按照立法權限,在地方立法中也不能規定強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內容。
為瞭有效依法解決實際問題,《條例》對此提出瞭進一步要求,我市電梯運行維護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未投保按《條例》第五十六條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提倡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加強宣傳落實、理順監管體制,發揮電梯行業協會橋梁作用
問:《條例》中對發揮電梯行業協會作用怎樣規定?
答:在充分發揮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監察人員的作用的同時,一定要充分發揮電梯行業協會的作用,架起一座政府和企業溝通的橋梁,依靠行業自律,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淘汰低劣企業,限制惡性競爭,切實保證電梯安全,保障電梯行業的健康發展。為瞭更好地發揮電梯行業協會和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在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規定:“電梯行業自律組織和物業管理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問:圍繞即將實施的《條例》,市場監管部門下一步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今年3月1日,《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我局將以《條例》的頒佈實施為契機,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條例》宣貫力度。采取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舉辦宣貫培訓班、開展電梯安全宣傳“三進”(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活動等方式,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區域的安全宣傳。
二是加大電梯安全隱患排查力度。持續開展電梯安全攻堅戰,堅持問題導向,對公共聚集場所、居民住宅小區等重點部位開展安全檢查,進一步落實電梯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維保單位責任,同時對“三無”電梯進行排查整治。
三是督促電梯使用單位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應急救援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出現電梯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處置、及時救援。
四是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把責任壓實到電梯安全管理各個環節,確保責任落實無盲區、安全管理無死角。我們相信,有全市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配合和廣大市民的支持,我市的電梯安全運行一定會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並將於2018年3月1日施行。該條例的頒佈,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註。近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就《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重點內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何貫徹實施和加強電梯安全監管等問題,回答瞭記者的提問。
電梯關乎公眾安全,加強監管需要地方立法進行細化和補充
問:《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是我省各地市第一部電梯安全管理的條例,由此,我市台中家電批發也成為全國副省級城市中為數不多的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立法的城市,請介紹一下《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出臺的意義和必要性。
答: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數量迅猛增加,每天乘坐電梯的人數約400萬人次,電梯成為運載人數最多的公用立體交通工具之一,電梯安全也日益成為重要的民生問題。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共有在用電梯3.7萬臺。其中,居民住宅電梯兩萬臺,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電梯4000臺,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達1000臺,而且全市電梯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長,社會關註度很高。
雖然我市電梯運行總體態勢平穩,但隨著電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長以及大批電梯進入老舊期,電梯安全管理面臨較大壓力。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都是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關於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針對電梯管理的具體措施還需要地方立法進行細化和補充。
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市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上位法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一部規范電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以進一步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在電梯設置安裝、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細致和具有操作性的規定,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條例》明晰電梯安全主體,建立電梯監管體制和應急救援體系
問:我市出臺的《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
答:《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家電行|台中家電行推薦》共分八章六十條,此條例可謂亮點紛呈。
一是明晰瞭電梯使用單位。以往,電梯在實際使用中經常面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導致電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給電梯安全管理帶來難度。尤其是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電梯,矛盾更突出。《條例》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條例》第十四條還細化瞭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分四種情況對電梯使用單位予以瞭界定。如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委托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按照約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單位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是厘清瞭相關主體責任。目前,有關規定對電梯安全責任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極易造成責任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條例》厘清瞭電梯使用安全相關五大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如規定瞭建設單位設置電梯時,其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符合國傢、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制造單位應當為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要嚴格執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並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三是建立瞭電梯使用安全監管體制。電梯使用安全監管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城鄉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多個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形成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條例》一是明確瞭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綜合管理工作,細化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包括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組織和協調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資金籌措方案;二是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四是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井道和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五是明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並合理規范使用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四是構建瞭應急救援體系。《條例》對應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後均進行明確,構建瞭以電梯使用單位為主體、以維護保養單位為主力、以消防為補充的“三級”故障應急救援體系。電梯發生故障後,使用單位為第一救援責任人,並應當在接到報警後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趕赴現場,及時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維保單位為救援的實施責任人,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後,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由使用管理單位和業委會及時組織落實
問:此《條例》怎台中電器行麼解決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問題?
答:電梯作為長期、頻繁使用的公用設備,必要的更新改造尤為重要。但實踐中由於資金籌集困難,導致老舊電梯,尤其是住宅老舊電梯的更新改造成為重大難點問題。其矛盾主要體現在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需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這在實踐中執行很困難。
為破解這一法律難題,經細致研究和借鑒外地城市經驗,在不同上位法抵觸的前提下,《條例》中規定瞭“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對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問:《條例》對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是怎樣規定的?
答:目前,在我們日常監察中發現有個別的電梯維保單位業務不自己做,而是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但上位法都沒有對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進行明確的規定,為此在《條例》中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再委托其他單位,否則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物業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問:《條例》如何解決物業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問題?
答:目前,一些物業企業為瞭強制業主交納物業費,將電梯費與物業費合並收取,並且以業主未交納物業費為由,利用梯控系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嚴重侵害業主權利。為此,《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並在法律責任中設定瞭相應處罰。
同時,電梯加裝IC卡系統,按國傢質檢總局發佈的《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中劃分為電梯的改造范疇,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電梯的改造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辦理施工告知,改造單位申報監督檢驗,監檢合格後才能交付使用。否則,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為電梯投保
問:在電梯責任保險方面,《條例》有怎樣的規定?
答:《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國傢鼓勵投保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當前對電梯投保安全責任保險已得到瞭社會的廣泛認同,一旦發生電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承保公司的及時理賠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撫傷亡者親屬的情緒,有效化解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減輕政府的壓力和負擔。但是相關上位法沒有強制投保的規定,按照立法權限,在地方立法中也不能規定強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內容。
為瞭有效依法解決實際問題,《條例》對此提出瞭進一步要求,我市電梯運行維護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未投保按《條例》第五十六條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提倡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加強宣傳落實、理順監管體制,發揮電梯行業協會橋梁作用
問:《條例》中對發揮電梯行業協會作用怎樣規定?
答:在充分發揮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監察人員的作用的同時,一定要充分發揮電梯行業協會的作用,架起一座政府和企業溝通的橋梁,依靠行業自律,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淘汰低劣企業,限制惡性競爭,切實保證電梯安全,保障電梯行業的健康發展。為瞭更好地發揮電梯行業協會和物業管理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在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規定:“電梯行業自律組織和物業管理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問:圍繞即將實施的《條例》,市場監管部門下一步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今年3月1日,《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我局將以《條例》的頒佈實施為契機,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條例》宣貫力度。采取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舉辦宣貫培訓班、開展電梯安全宣傳“三進”(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活動等方式,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區域的安全宣傳。
二是加大電梯安全隱患排查力度。持續開展電梯安全攻堅戰,堅持問題導向,對公共聚集場所、居民住宅小區等重點部位開展安全檢查,進一步落實電梯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維保單位責任,同時對“三無”電梯進行排查整治。
三是督促電梯使用單位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應急救援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出現電梯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處置、及時救援。
四是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把責任壓實到電梯安全管理各個環節,確保責任落實無盲區、安全管理無死角。我們相信,有全市各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配合和廣大市民的支持,我市的電梯安全運行一定會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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